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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分时电价”新政正式发布:11:00-15:00时无高峰时段

发布时间:2024-04-01 11:46:16人气:

3月7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该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其中明确:

一、实施范围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二、时段划分


7-9月

高峰: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0:00-9:00。


1、12月

高峰: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23:00-次日8:00。


其它

高峰: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23:00-次日8:00。

≥315KVA


7、8月

尖峰:20:00-22:00;高峰:16:00-20:00、22: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0:00-9:00。


1、12月

尖峰:19:00-21:00;高峰:15:00-19:00、21: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23:00-次日8:00。



三、浮动比例


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


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的工业用户,执行时段为7月、8月、1月、12月,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原文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保障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现就进一步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峰谷分时时段

    每年7月、8月、9月,用电高峰时段为每日16:0024:00;平段9:0016:00;低谷时段0:009:001月、12月,高峰时段为每日15:0023:00;平段8:0015: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其他月份,高峰时段每日为8:0011:0016:0021:00;平段11:0016: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8:00

    二、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

    用电容量100千伏安及以上工商业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季节性(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其他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100千伏安以下工商业用户可按年度自愿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调整季节性尖峰电价

    尖峰电价执行范围为用电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执行时段为7月、8月期间每日20:0022:001月、12月期间每日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有关要求

尖峰电价增收资金统筹用于对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用户的价格补偿等,电网企业要按照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加强收支管理,不得截留挪用资金。电力需求响应工作仍按照《安徽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试行)》(皖能源电调〔202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力需求响应工作的通知》(皖能源电调函〔202337号)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当地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用户合理用电,保障我省电力供需平衡。电网企业要及时调整电表等计量设施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44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将根据我省电力供需和电网负荷变化情况,适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2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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